15号公告使用的授权式词语“可按”改为“应按”这一表述义务性规范的词语,排除了纳税人的可选择性,因此,如果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则应视同会计与税法无差异,除税法另有规定的外,必须按照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折旧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而无需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税会差异金额进行纳税调减。29号公告所发布的上述规定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Р 在案例二中,因该公司固定资产的会计折旧年限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该公司按会计规定每年可计提折旧38000元,按税收规定每年可计提折旧47500元,虽然该项折旧的税会差异每个年度均为9500元,但将出现两种差异处理方式: Р 在2016年度汇算清缴时,按15号公告的可选择处理规定,该公司既可以视为税会无差异,仍按依会计处理规定计提的折旧38000元在税前扣除,不作纳税调整。也可以按依税收规定计提的折旧47500元作税前扣除,即汇算清缴时纳税调减9500元。Р 而按照29号公告的规定,应视为无税会差异,其按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折旧与按税法规定的标准计算的折旧,每年产生的税会折旧差异9500元无需调减应纳税所得额,该公司2016年~2016年及以后年度,只能按其依会计处理规定计提的折旧38000元在税前扣除至折旧完毕,不能再作纳税调减。Р Р 注意:如果在2016年,该公司根据15号公告,选择的是视为税会无差异,按照依会计处理规定计提的折旧38000元在税前扣除,当年不作纳税调整,则往后年度税前扣除情况如上表所示。Р 如果在2016年,该公司根据15号公告,选择不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38000元而按依税收规定计提的折旧47500元作税前扣除,即当年汇算清缴时纳税调减9500元,那么,在税法折旧期限的最后一年即2036年,则要将2016年已作纳税调减的折旧9500元反向作纳税调增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