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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多个债权人参与分配问题的若干规定

上传者:似水流年 |  格式:docx  |  页数:5 |  大小:5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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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债权人与被执行人在收到方案后七口内未提出异议的,按照该方案分配。债权人之间自行达成分配协议的,应当按照该协议方案进行分配。笫十三条(分配方案的内容)分配方案应当记载卜•列事项:(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可供分配款项总额;(三)?债权总额、各债权人的债权额及各债权的性质、参与分配的依据;(四)?分配顺序及各债权受分配的比例和数额;(五)?分配方案制作及实施分配的日期;执行员应当在分配方案上签字。第十四条(对分配方案的异议)参与分配的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中所列的债权数额及其利息的计算方法、计算结果有异议,或者对分配方案涉及的无执行依据的债权是否存在及其数额多少、无执行依据的担保物权或者其他优先权是否成立及有效、分配的顺序是否合法等冇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分配方案后七n内向主持分配的法院提出。笫十五条(异议的审查与裁定)对前条异议由执行机关内设的裁判机构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其异议;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对分配方案进行调整。异议人对前款裁定不服的,可以于收到裁定书后ioF1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在60日内作出复议裁定。在对异议的审查及复议期间,不得依分配方案进行分配。但对异议人无异议的部分,可以先行分配。第十六条(剩余价款及未受偿证明)本次分配终结后,参与分配的债权人的债权未获得足额清偿的,主持分配的法院和其他执行法院应当就未获清偿的部分,向债权人发放债权未受清偿的证明。分配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债权人可持债权未受清偿证明再次中请参与分配。第十七条(对伪造债权等行为的处罚)伪造债权申请参与分配,或者恶意提岀参与分配异议,阻碍执行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十八条施行本规定自2004年月日起施行。以前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冇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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