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提交给委托法院司法鉴定管理办公室。拍卖流拍报告应当包括接受拍卖委托情况,拍卖公告情况,拍卖宣传招商情况,拍卖结果,流拍原因分析,拍卖须知、产权交易机构或法院指定的交易场所出具的竞买报名情况、涉讼资产处置情况证明等内容及相关附件。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司法鉴定管理办公室在收到拍卖机构提交的拍卖成交报告或拍卖流拍报告后,应当于3日内制作委托拍卖工作报告书,连同执行部门移送的相关材料以及拍卖成交报告或拍卖流拍报告等一并移送执行部门。第六十六条买受人应当在委托法院规定的期限内将竞买保证金汇入委托法院指定的案款账户。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在委托法院规定的期限内将拍卖成交价款余款汇入委托法院指定的案款账户。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司法鉴定管理办公室应当将司法评估拍卖案件有关文书、材料等原件交给执行部门,由执行部门统一归档管理。八、评估、拍卖的收费第六十八条拍卖成交的,人民法院按下列比例向拍卖机构支付拍卖佣金:拍卖成交价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下的,按拍卖成交价的5%支付;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按4%支付;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按3%支付;超过1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按2%支付;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按1%支付;超过5000万元的,按0.5%支付。拍卖未成交的,拍卖机构可以收取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该费用由被执行人支付,也可由申请人先行垫付,但由于拍卖机构的原因造成拍卖未成交的除外。九、评估拍卖的暂缓、中止或撤回第六十九条因拟拍卖标的物发生法律或者事实障碍不宜继续评估、拍卖的,委托法院执行部门应当就评估、拍卖暂缓、中止或撤回作出决定,并及时书面通知评估、拍卖机构和产权交易机构。评估、拍卖机构和交易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评估、拍卖,并向意向竞买人做好相关解释工作。第七十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暂缓或中止评估、拍卖:(一)上级法院裁定暂缓或中止评估、拍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