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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关于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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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府有关规定,开展强制性培训收取的培训费(使用财政资金举办的培训除外)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明确由具有相应培训资质、资格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开展的强制培训和根据市场需要,由有关单位或个人自愿参加的培训所收取的培训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二、收费标准(一)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强制性培训,收费标准按照每天不少于6课时,每课时45分钟的课程分类核定:1.远程教育培训,每人每课时不超过4元。2.理论课程培训,每人每课时不超过6元。3.实用技能培训,每人每课时不超过8元。4.专家授课培训,每人每课时不超过10元。(二)按照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培训,收费标准由具有相应培训资质、资格的培训机构根据培训成本和供需情况自主确定。(三)培训教材使用公开出版的书籍资料的,教材资料费按照不高于出版社定价的实际购买价确定;培训教材使用自行编印辅导性讲义的,教材资料费按照实际印制成本确定;实习实验材料费用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三、有关要求(一)各级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公示制度,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培训单位在培训前应按照隶属关系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履行收费公示手续;按照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培训单位应在培训宣传和实施收费时,向社会公示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及培训收费标准等。(二)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培训收费,应使用财政非税收入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全额缴入财政;按照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的培训收费,应使用税务票据,依法照章纳税。(三)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或以其他名目乱收费,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2018年10月29日抄送:委所属各有关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2018年11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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