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须提前30天递交辞聘书,并在离职前接受相关审计,之后办理财务交接手续。4.现金管理。现金(小数额)由财务人员保管在业主委员会的保险箱内,大额现金须及时存入业主委员会银行帐户。核定保险箱现金留存限额,不得随意超限额摆放现金。第七条 印章及票据管理银行预留印鉴章由业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保管,结算凭证和现金支票由财务人员保管。严禁结算凭证、现金支票和印鉴章,同时由一人保存的情况发生。第八条 账册装订及管理有关资金结算、现金收支等凭证均需有效单据附后;所有结算凭证(含现金收支)均应经过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现场审核、签字确认,会计凭证原则按季装订成册,并在每页凭证右上角合适的地方打印上顺序号,由财务人员存档保管。未经业主委员会主任同意,不得调出会计档案和凭证。如确需调阅会计档案,需进行登记经批准后才可调阅。第九条 财务公开与监督按照财务公开原则,定期在本小区相关公示栏或业主委员会办公场所公布业主委员会财务账目(表),接受业主监督。业主对业主委员会公布的财务帐目有疑问的,可向业主委员会查询,查询需提前预约。业主委员会定期向业主(代表)大会报告本小区财务收支情况,接受业主代表的质询。第十条 预算监督与管理1.业主委员会有权对本小区物业服务公司的财务监督,物业服务公司依据小区环境改善和发展需要,编制预算,每年十二月底之前按有关规定,结合具体情况,编制好下一年度的财务预算及收支计划,交业主委员会审查批准后执行。2.编制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的有效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收到款项及时交由财务人员入帐。第十一条 违反本制度的有关人员,依法追究其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如违反本制度的是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及时提请业主大会终止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本制度试行一年(暂定)。对未尽事宜,业主委员会可参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作适当补充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