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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管理条例

上传者:upcfxx |  格式:doc  |  页数:2 |  大小:25KB

文档介绍
业主委员会管理条例业主委员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二)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三)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四)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五)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六)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七)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八)业主公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九)业主公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十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十二)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十三)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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