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变化的汽车整车产品认证证书可继续使用,但证书覆盖产品及企业应在2016年12月31日前符合新版规则要求,逾期不符合新版规则要求的相关产品认证证书将被暂停;新版规则实施前已获认证的其他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类产品认证证书可继续使用,指定认证机构认证证书转换工作应采取到期换证、标准换版、产品变更等自然过渡的方式。Р由于技术发展、新产品出现和认证适用标准不断完善,本次修订对实施规则适用产品范围做出以下调整:Р一、“机动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项下增加“车辆尾部标志板”;Р二、“汽车内饰件”项下增加“部分乘客舱、驾驶室、行李舱或发动机舱内的内饰件”;Р三、因标准名称变化,“机动车后视镜”改为“机动车辆间接视野装置”,并依据标准对适用范围进行微调。Р相关指定认证机构应根据新增产品情况对相关生产企业做好认证实施及宣贯工作。调整新增的产品自2016年1月1日起强制实施,未经认证不得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Р附件:1.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类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调整对照表РCA-C11-01:2014 汽车РCA-C11-02:2014 摩托车РCA-C11-03:2014 摩托车发动机РCA-C11-04:2014 汽车安全带РCA-C11-05:2014 机动车喇叭РCA-C11-06:2014 机动车制动软管РCA-C11-07:2014 机动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РCA-C11-08:2014 机动车辆间接视野装置РCA-C11-09:2014 汽车内饰件РCA-C11-10:2014 汽车门锁及门保持件РCA-C11-11:2014 汽车燃油箱РCA-C11-12:2014 汽车座椅及座椅头枕РCA-C11-13:2014 车身反光标识РCA-C11-14:2014 汽车行驶记录仪Р国家认监委Р2014年8月21日Р 来源: /detail53119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