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一项计分,不重复计分。②非原创作品、产品(5分)主持或参与非原创作品、产品以及新工艺、新技术、新品种、新材料的推广和应用。国家级主持计5分,参与计2分;省(部)级主持计3分,参与计1分;市(厅)级主持计1分。按最高级别的一项计分,不重复计分。(3)科研项目(15分)①主持国家级科研课题计15分;主持省(部)级科研课题、职业教育重点建设项目计10分;主持市(厅)级科研课题、职业教育重点建设项目计5分。②获科研成果奖:国家级一等奖第一名计15分,有效名次计10分,二等奖第一名计10分,有效名次计8分;省(部)级一等奖第一名计8分,有效名次计6分,二等奖前5名,第一名计6分,其他计4分,三等奖前三名,第一名计4分,其他计2分;市(厅)级一等奖第一名计2分。以上科研课题或科研成果按最高级别的一项计分,不重复计分。(4)成果转化(5分)科研产品转化为生产力,为区域经济发展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主持计5分,参与前三名计3分。按最高级别的一项计分,不重复计分。四、关于评审程序与评审结果的有关说明1.基本条件基本条件评审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凡评审结果为合格档次者,即达到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的基本要求。不合格者,不再列为下一个评审环节的参评对象;2.加分条件总分为150分。在职称评审过程中,已设岗的高等学校同一岗位参评人员出现差额时,在基本条件合格的基础上,依据加分条件得分,以得分从高到低依序确定通过对象;未设岗的高等学校,在基本条件合格的基础上,依据加分条件得分,并按当次评审通过比率,以得分从高到低依序确定通过对象;五、细则说明1.本《细则》适用于未获得评审权的高等学校和学科专业教师申报教授、副教授(含高级实验师)职务的评审。已获得评审权的高等学校和学科专业教师申报教授、副教授(含高级实验师)职务的评审可参照本《细则》制定本单位的评审细则。2.本《细则》由省教育厅职改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