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循残疾儿童身心发展规律的学前教育能够积极地促进残疾儿童各种智力和非智力因素,包括语言能力、思维力、想象力、创造性、学习动机、求知欲、自我效能感等的发展,而不适宜的学前教育如单纯对残疾儿童进行机械的学业知识和技能的训练,不但会损害残疾儿童的学习兴趣、学习积极性和内在的学习动机,降低其自我效能感,而且会使残疾儿童逐渐丧失独立思考的能力和创新精神,从而对残疾儿童的认知发展产生长早在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十二条就规定要积极开展学前教育,第二十六条又规定由残疾幼儿教育机构、普通幼儿教育机构附设的残疾儿童班、特殊教育机构的学前班、残疾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家庭,对残疾儿童实施学前教育。1994年,由国务院批准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第二章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对学前残疾儿童的教育方式、教育机构、支持保障系统等作了具体规定。2009年5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教育部、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中央编办、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中指出:因地制宜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有条件的城市和农村地区要基本满足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地方各级教育、民政、卫生部门和残联要相互协作,采取多种形式,在有条件地区积极举办0---3岁残疾儿童早期干预、早期教育和康复训练机构。但由于多种原因导致我国落后地区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发展缓慢、薄弱。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孟万金教授研究指出,我国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入学率比普通儿童低26.63%。综上所述表明,对残疾儿童实行早期教育,让他们走出自卑,完善自我,培养自信,养成良好的形为习惯,这不仅对于及时补偿其缺陷,防止残疾程度的加深,促进其康复,同时还能减少家庭的烦恼,压力和负担,减轻对社会的依赖.从长远的观点看,不仅有利于提高残疾人的康复能力和生存能力,也有利于全民素质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