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的底商,国土部门根据配建商业面积核算土地出让金。Р第三十三条城市规划确定的商业街区可设底商建筑,原则上主、次干道(40米以上)底商不少于四层,其中重点地段可设为四层。Р第三十四条城市支路和小街巷可设底商建筑,底商原则上以二层为宜。Р第三十五条城市干道(40米及40米以上)非商业用地上两侧山墙沿街的建筑,原则上不得设置底商。Р第三十六条底商建筑的设置应满足:Р(一)沿城市支路和小街巷设置的底商,其长度不应超过1/2以上的项目用地周长。Р(二)按主、次干道、支路确定相应的经营内容,并严格控制沿街店面的开间和个数。Р(三)应注重建筑与广告位一体化设计工作。Р第八章城市绿地与开敞空间控制Р第三十七条城市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不得随意侵占、移位、减少。确需调整的应在本项目用地的相近区域建设用地内安排1.2倍的公共绿地用地,并报市政府批准。Р第三十八条建设用地内的绿地应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布置,并应注意保留和利用用地内已有的树木和绿地。集中绿地宜沿城市道路布置。Р第三十九条防护绿地应符合下列规定:Р(一)三类工业用地周围、过境铁路干线和高速公路两侧应设隔离防护林带,其宽度不应小于50米;Р(二)城市垃圾处理场、污水处理场周围应设卫生防护林带,其宽度不宜小于100米;Р(三)城市水厂周围应设卫生防护林带,其宽度不宜小于10米。饮用水源周围防护绿地按相关规定执行。Р(四)南水北调两侧未建区域,应在干渠工程外边线两侧留出各150米绿带,规划建筑应退干渠工程外边线不小于150米。Р第四十条沿城市河道绿线范围内绿化应有公共性和连续性,宜设置滨水道路、截污管道、休憩设施、小品等;河道岸线应自然生态,线型可在绿线范围内灵活布置。Р第四十一条地下建筑物(构筑物)顶板覆土厚度不宜小于2.5米,特殊情况可适度减少,最小不得小于1.5米。不同覆土厚度绿地面积折算地面绿地(可计入绿地率面积)按表四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