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本标准条件所称“学术专著”是指取得ISBN(标准书号)并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著作或译著,古籍整理著作字数折半计算,科普类、手册类、论文汇编、资料汇编等不在此列。“学术论文”是指由本人撰写并发表在有ISSN(国际统一刊号)或CN(国内统一刊号)的省级以上学术期刊上的本专业学术论文,增刊、年刊和论文集刊载的论文等不在此列(国家级学会和研究基地的论文集仅限1篇)。发表在报纸上的学术论文仅限省级以上刊物理论版,学术专著和学术论文的字数以版面字数为准(含标题)。第十九条国家级期刊:指国家各部、委、办和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直属专业机构主办的学术刊物以及有关国家重点高校学报,统一刊号。省级期刊:指省、直辖市、自治区直属专业学术机构主编或主办的刊物,以及一般本科高等院校学报,统一刊号。第二十条项目或课题:指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政府设定的项目或课题。本标准条件中主要参与者指国家级项目的前5,省(部)级项目的前3名,市(厅)级项目的第1名,完成科研项目或课题成果以成果鉴定书为准。第二十一条科研课题主持人指第一完成人,参与人指其他完成人。第二十二条国家级奖项:指国家批准设立的奖项;省(部)级奖项:指国家部委或省委、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奖项;市(厅)级奖项:指省直厅局或市委、市政府(省辖市)批准设立的奖项。第二十三条本标准条件若干问题的说明(一)?本标准条件所称“本专业”指从事图书资料、情报、信息及相关专业;(二)?同一著作、论文、科研项目所获奖项不得重复计算;(三)?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单位,在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须被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并满一个基本任职年限。第二十四条本标准条件分别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文化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标准条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公布的“评审标准”同时废止。主题词:文化人事职称通知安徽省文化厅2011年9月5日印发(2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