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办法汇编

上传者:业精于勤 |  格式:doc  |  页数:76 |  大小:174KB

文档介绍
业人员、新工人、“三违”学习班人员和一些临时指定的脱产培训人员。 5、业余培训的对象是指所有从业人员,井下作业的从业人员是培训的重点。第十七条培训工作 1、矿井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地面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有工种作业人员以及其他上级单位发证的工种,是国家监管的持证人员,按上级要求和公司安排进行脱产培训。 2、矿长、矿井副科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有相关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其他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有煤矿主体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煤炭主体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并按有关规定参加培训取得合格证书。 3、新工人入矿后首次安全培训和教育时间不少于72学时,通过培训,使新工人了解安全生产方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了解煤矿作业的危险、职业危害因素,熟悉本岗位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以及个人防护、避灾、自救与互救基本方法,了解安全设施,常见事故防范,应急措施基本常识,掌握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简单维护,以及职业病预防知识等,具备与其从事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相应的知识和能力,取得《上岗证》。 4、煤矿井下和地面从业人员必须与老工人签订至少一年一对一的师徒合同,在老工人的带领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实习四个月后,经考核合格,在老工人的指导下,独立上岗作业,发挥老工人的“传、帮、带”作用。 5、“三违”学习班人员的培训按矿制定的相关处罚条例和管理办法执行。 6、所有生产一线队班组必须严格执行“每日一题、每周一课、每月一考”制度,利用班前十分钟进行安全培训,班前会要针对现场实际讲任务,针对任务讲安全,针对安全讲培训。培训要有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加大现场操作技能的培训力度,使安全知识培训与实际操作技能培训融为一体,共同提高班前会要对特殊工种的上岗情况进行排查,确保上岗人数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第十八条职责划分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