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学校应重视体育、卫生、艺术和美育工作,保证学生每天1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通过相关课程及其他形式的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培养学生健康审美情趣。第三十二条学校应加强实验和综合实践活动教学,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改革教学方法和手段,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第三十三条学校每学期应举办全校性的综合文体活动,加强校园文化建设。第三十四条学校应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学生兴趣小组活动,通过多种形式建立实践基地,利用当地校外教育活动场所,指导开展校外活动。第三十五条学校须实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考核制度,以课程标准和《中小学生守则》及《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或《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为依据,对学生在校期间品德、智力、体质等各方面进行综合评价。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建立健全校本教研及校本培训制度,完善教师互相听课、评课和集体备课制度,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活动,运用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实践,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水平。第八章办学水平第三十七条学校应根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服务区域,组织适龄儿童、少年适时免试就近入学。第三十八条学校应关注经济或学习有困难学生等弱势群体的受教育问题;做好心理和行为有偏差学生的转化工作,确保学生辍学率控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之内。第三十九条学校应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生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个性潜能得到发展;学业成绩合格率,小学都能合格,初中应达到98%以上;犯罪率为0,违纪处分比例控制在1%以下;《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及格率98%以上。第四十条学校校园干净整洁,绿化状况良好,内部运转正常,校风学风积极向上,当地群众满意。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一条义务教育阶段的非完全小学及民办普通中小学校参照本标准执行。第四十二条本标准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主题词:义务教育办学标准通知湖南省教育厅办公室2008年4月14日印发录入员:吴伟虹校对员:黄承瑜共印18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