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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拍卖师监督管理规定》新旧规定的对比

上传者:蓝天 |  格式:doc  |  页数:9 |  大小:63KB

文档介绍
益、向他人行贿的,与拍卖活动当事人恶意串通、操纵价格,损害其它当事人利益的;(四)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二十一条拍卖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吊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一)违反本规定第七条,因违规执业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害的;(二)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拍卖师利用执业之便接受拍卖活动当事人不正当利益,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的,与拍卖活动当事人恶意串通、操纵价格,损害其它当事人利益的;(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二十六条拍卖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注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一)不再从事拍卖业务的;(二)出国定居的;(三)死亡或失踪的;(四)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六)其它可注销执业资格证书的行为。第二十二条拍卖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注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一)出国定居的;(二)死亡或失踪的;(三)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四)其它可注销执业资格证书的行为。取消了不再从事拍卖业务的第二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拍卖行业协会和拍卖企业对违法违规的拍卖师有建议处分权,处分决定权属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具体工作由拍卖师管理部负责)。取消第二十八条申请人对处罚或裁决如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提出复议申请(具体工作由行业自律办公室负责)第二十三条申请人对依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所作处罚或裁决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提出复核申请。基本一致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拍卖行业协会制定的拍卖师管理办法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取消基本一致第三十条本规定由中国拍卖行业协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中国拍卖行业协会负责解释基本一致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 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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