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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价费〔2017〕286号

上传者:随心@流浪 |  格式:doc  |  页数:2 |  大小:25KB

文档介绍
进行治理,因技术等原因无力自行治理的,应委托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治理费用由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人承担。不进行治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相关规定执行。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一)建设公益性的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防洪等工程项目的; (二)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 (三)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 (四)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 (五)建设军事设施的; (六)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四、各级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闽价费〔2015〕34号)要求,认真做好收费报告工作,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价格监督电话12358,落实“阳光收费”的各项规定,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资金全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五、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前2个月,由你厅按规定程序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重新提出收费标准建议。六、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和发改价格〔2017〕1186号“2017年7月1日前应交未交的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补交时应按原标准征收”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对2017年1月1日至6月30日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标准,按闽价费〔2015〕1号相应的收费标准予以补征。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2017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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