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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价2003服4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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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价 2003 服423 号福建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 2003 〕服 423 号各设区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办价格〔 2003 〕 857 号) 有关规定, 现将《福建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价〔 2002 〕服 610 号)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闽价〔 2002 〕服 610 号文第三点修改为: 按照《通知》规定, 药品招标采购收费暂按《福建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药品招标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价〔 2001 〕费字 454 号)规定执行。二、删去计价格〔 2002 〕 1980 号文第二自然段内容。三、将计价格〔 2002 〕 1980 号文“附件”第十条中“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修改为“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注:《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详见本刊本期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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