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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价费(2009)278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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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托保存档案费Р优惠范围和对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停止向登记失业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登记的就业困难人员、退休人员和用人单位(指转移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档案) 收取此项收费。Р已经取消的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收费不得继续收费。Р4、门票费、求职登记费、介绍成功服务费(包括介绍在本地和跨市、县就业)、微机信息资料查询服务费、跨省、跨地区流动就业人员服务费。Р优惠范围和对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停止对个人收取。Р5、人才交流活动门票费、求职登记费、微机查询费、个人被荐成功服务费Р优惠范围和对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停止对个人收取。Р6、义务植树统筹费、义务植树绿化费、种子质量监督检验费、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费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证照工本费和年检(审)费。Р优惠范围和对象: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免收。Р7、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费、水资源费、卫生监督防疫防治费、计量器具检定费。Р优惠范围和对象: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减半收取。Р三、贯彻要求Р1、从严制定收费标准。本通知中涉及地方调整收费标准的,各地要广泛听取企业和社会的意见,按规定从严核定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Р2、强化政策落实。各地、各部门要加大收费政策公示的工作力度,要在收费场所或社区等公众场所,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或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方式予以公示,增强政策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接受社会的监督。Р3、加强收费许可证和收费票据管理。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或变更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Р4、切实加强收费清理及收费政策调整实施后的监督检查。 各级价格、财政部门应结合本通知要求,加强政策宣传,畅通举报渠道,开展专项检查,依法查处违规行为。Р本通知从2009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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