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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桂价费〔2007〕301号)

上传者:随心@流浪 |  格式:doc  |  页数:2 |  大小:20KB

文档介绍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桂价费〔2007〕301号关于正式制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市物价局、财政局: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函》(桂价费〔2005〕361号)试行期已满,根据试行情况,现就我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项目和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我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详见附件。其中,广西特种设备监督检验院按附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各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不超过附件标准的原则制定。二、收费单位应按照自治区物价局桂价费〔2005〕42号文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实行收费公示,收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三、收费单位应加强收费管理,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四、本通知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函》(桂价费〔2005〕361号)同时废止。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二OO七年七月十二日主题词: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通知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发改委抄送:自治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价格综合处2007年7月16日印发(共印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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