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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价费发[2017]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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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质、办学条件、收费项目和标准。民办学校对经济困难学生有学费减免规定和其他救助办法的,应在招生简章中明示。Р民办学校应完善对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要建立相应的资助政策体系,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学习和生活上的困难,保证他们不因经济原因而中断学业。建立“绿色通道”制度,高等学校(含高职)、中职学校对被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再根据学生家庭困难情况采取“奖、贷、助、补、减”等不同的措施予以资助。Р 第十九条民办学校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同时应建立教育成本核算制度,科学计算教育培养成本,防止过度追求营利。Р民办学校接受物价部门的成本调查和监督检查时,要如实提供有关账簿、凭证、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资料。Р 第二十条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Р第二十一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引导学校建立健全收费管理规章制度,自觉执行国家的教育收费政策。Р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Р1.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民办学校不按规定审批权限报批收费的;Р2.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Р3.收取与学生入学挂钩费用的;Р4.强制保险和强制代购学生用品的;Р5.不按规定退还所收费用的;Р6.不执行收费公示制度的,Р7.跨学年(期)预收费用的;Р8.其他价格违法行为。Р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试行期为两年。Р第二十三条本暂行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原自治区物价局、教育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价费发〔2006〕1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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