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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兰州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附细则

上传者:徐小白 |  格式:doc  |  页数:3 |  大小:39KB

文档介绍
当对施工企业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施工企业已经落实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及时确认所发生的费用。 监理企业发现施工企业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企业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监理企业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责令其暂停施工。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安全生产费用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建设单位未提供安措费,对施工企业提出施工要求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施工企业擅自挪用安措费,未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相关规定处罚,并按不良行为计入企业信誉档案。总承包企业未及时向分包企业拨付安措费,造成分包企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企业负主要责任。 第十八条监理企业未按有关规定或《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对施工企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进行检查的;无正当理由拖延、拒绝签认安全文明施工费拨付意见的,责令整改。有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行为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有关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没有提交安全文明施工费专项存款凭证原件即办理安全条件备案的 (二)发现违反本细则不予查处的; (三)无正当理由阻挠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的。 第二十条 安宁区、红古区、永登县、榆中县和皋兰县安措费专项资金监管账户的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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