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由各职能部门依照相关法规予以处罚,并按审批方案予以纠正。第三十三条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时除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外,城中村改造项目原则上应先安置后拆除,村民安置一块,拆除一块。不按规定拆除旧村的,不得进行下一期工程建设。第三十四条在城中村改造建设中,凡建设审批手续不全;不优先安置本村村民,新建住宅违规向社会销售;建新不拆旧;群众意见较大且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项目,经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办公室核实后,责成有关部门令其立即停工、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改造项目,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土地使用、房产预售许可等相关手续,并记入不良纪录。情节严重的今后不得参与我市城中村改造项目。第三十五条城中村改造项目建成后,由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验收合格后由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登记手续。第三十六条城中村范围内的住户,应积极配合城中村的改造工作。对于阻碍改造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各级政府部门及工作人员应树立服务意识,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城中村改造工作,更不得借城中村改造之机牟取个人私利。凡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细则实施后至2013年12月31日前开工建设的城中村改造项目,按本细则执行。 2010年12月31日前已签订正式联合开发协议、拆迁安置协议、开工建设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应按新政文〔2008〕46号文件执行。第三十九条各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可结合本辖区和改造村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城中村改造实施政策。各县(市)、平原新区、产业聚集区、工业园区涉及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可参照本细则制定相应城中村改造实施政策。第四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