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办公楼内部门5分钟内、楼外县直相关部门在15分钟内应派员到达县群众工作中心接待来访群众。2、发生较大规模集体上访和异常上访时,相关乡镇和部门接到县群众工作中心或县信访局需派员接访的通知后,应立即指派主要领导亲自到场,组织做好带离和劝返上访人员工作。四、责任追究(1)对上访人员进入县办公大楼机关上访,警务室工作人员未对其进行询问,又未登记入内的,由县机关事务办进行批评教育,一周内超过三次的责令相关人员作出检查,超过五次的对相关人员进行通报批评、保卫人员予以辞退。(2)对确定为个访人员,干警和保卫人员未履行执法职能,让其强行闯入的,由各自主管部门对干警和保卫人员进行批评教育,一个月内超过三次的责令其作出检查,超过五次的对干警进行通报批评、保卫人员予以辞退。(3)对来县办公大楼机关上访人员,信访工作人员未按工作职责劝导其县群众工作中心反映问题的,由县信访局对其批评教育;对出现集体访或异常访、局面难以控制时,未向县委办、县政府办和信访局领导报告情况的,责令作出检查;一个月内出现四次上述情况的,进行通报批评。(4)对出现集体访或异常访,局面难以控制,警务室工作人员不配合维持秩序,擅离岗位的,对警务室工作人员进行通报批评,保卫人员予以辞退。(5)对相关乡镇、部门领导接到电话后不到场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到场,又未说明原因的,进行通报批评。对相关乡镇、部门领导协调过程中擅自离开,又未说明原因的,进行通报批评。上述情况,如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公务员法》给予纪律处分。(6)因相关乡镇、部门对协调确定的事项不抓落实而引起重复上访的,第一次追究相关乡镇、部门到场协调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第二次要追究相关乡镇、部门到场协调领导和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的责任。(7)对县委办、县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责令作出检查或通报批评,如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程序给予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