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查的影像资料等。八、食品运输、贮存安全管理制度食品经营者应当加强食品贮存、运输及销售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确保食品安全。(一)食品运输用于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二)食品贮存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贮存的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食品仓库必须做到专用,不得存放其他杂物和有毒有害物质,并做好防尘、防蝇、防鼠、防潮工作。九、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一)食品经营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健康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三)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管理制度(一)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经营单位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处置,对病人进行救治,防止事故扩大。(三)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造成或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要立即向辖区食安办、卫生部门和工商部门报告,并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四)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应积极配合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五)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