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食品经营管理八项自律制度

上传者:叶子黄了 |  格式:doc  |  页数:8 |  大小:38KB

文档介绍
商品或用于各种目的的赠品,均需在所签订的供货合同或口头协议中明确约定食品的允收期、临近保质期的界限,否则不予收货。食品临近保质期界限划分:保质期为15天以上的,为保质期的20%;保质期7天到15天的,为到期前2天;保质期少于7天的,为到期前1天或者到期当天。Р2、实行进(销)货电子台帐管理的,电子台帐管理软件每天自动比对,在设定临近保质期提示日及超过保质期日出现醒目提示,检索汇总归类数据。发现有临近保质期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应当及时通知仓管员或者相关食品区质量管理员进行妥善处置。Р3、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临近保质期和超过保质期食品。出库销售时应当做到“先进先出”。Р4、销售散装食品时,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且每天或者定期对食品保质期进行逐件检查。如将不同生产日期的散装食品混装销售,必须在容器、外包装上标明最早的生产日期和最短的保质期。Р5、销售预包装食品时,应当每天或者定期对食品保质期进行逐件检查,陈列时应当做到旧货靠前、新货靠后,使食品按照保质期到期的先后顺序流通。Р6、设立“临近保质期食品专柜”,将临近保质期食品进行集中陈列、降价销售,并作出醒目提示:“本柜食品降价销售,请购买后尽快在保质期内食用完毕Р”。并在每天收市前对专柜内的食品进行逐件检查,对未售出的到期食品,应当及时下架清点、做好记录。Р7、将正常食品与临近保质期食品捆绑销售,或者将临近保质期食品作为赠品的,应当在该食品销售货架上或者该临近保质期食品上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Р8、对超过保质期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下架后以捣碎等破坏性方式彻底销毁。销毁情况应当如实记录,接受工商部门的监督检查。Р9、对购买临近保质期食品后发现存在质量问题且未超过保质期的,应按正常食品的投诉受理程序办理退换货手续。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