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将安全的闲置校舍改造成教师周转房,充分发挥现有房屋的调剂作用,避免资源浪费。第五条教师周转房的建设资金由财政拨款和市县配套自筹。建设项目的招标和施工由教育局和乡镇学校共同管理。第六条教师周转房资产所有权为学校所有。入住对象为所在学校的城乡交流教师、在岗教师和无住房的教职工。第七条学区和学校成立教师周转房管理小组,切实加强教师周转房的管理与使用; 实施的学校制订出教师周转房管理细则,经教职工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第八条教师周转房的入住对象按照德、能、勤、绩、廉以及年龄、资历、家庭人口等相关条件确定。第九条入住对象初步确定后在学校进行公示。公示期满, 根据群众意见最终确定入住对象。经公示如有不符合入住条件或者放弃入住权利的, 由学校根据个人申请和相关条件依次递补。第十条学校与入住教职工签订住房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入住教职工应当缴纳住房保证金 2 万元,逾期不缴纳的视为放弃居住权利。第十二条入住教职工居住期间按照规定缴纳水电费, 不缴纳房租费,退房时退还保证金,不计付利息。第十三条教师周转房不得转让、出租、出借。如擅自转让、出租、出借或者连续六个月闲置不住, 学校有权收回并另行安排。第十四条入住教职工因工作调动、退休、退职或死亡等情况必须按协议及时退房。第十五条入住教职工不得改变周转房结构或擅自进行装修, 否则学校有权收回住房, 并从住房保证金中扣除相关的费用。第十六条教师周转房如因非人为因素出现漏水、停电、停水、墙面脱落、地面脱落等情况, 由个人提出申请, 学校进行维修。如人为造成损坏由学校负责维修, 住户承担费用。室内插座、灯泡、开关、水龙头等易耗品的损耗由住户自行承担。第十七条学校有关工作人员在教师周转房分配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 造成不良影响的, 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第十八条本办法自 2012 年6月 10 日起施行。最终解释权归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