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的工作人员途中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按本办法差旅费规定执行;途中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一般不得乘坐飞机。前款所列的各项费用,由调入单位报销。第二十一条调入市直单位工作人员的同住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工作人员的调动同行的,其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以及行李、家具等托运费,由调入单位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被调动人员调动途中所发生的前款所列费用,由调入单位按一般工作人员的标准报销。同住家属暂时不能同行的,经调入单位核实,其以后迁移时发生的前款所列费用,由调入单位报销。被调动工作人员的非同住家属,经批准,迁至被调动工作人员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其费用由被调动人员的调入单位报销。第二十二条从部队转业到市直单位工作的干部,由接收单位对其从所在部队领取的转业差旅费进行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接收单位的差旅费处理。第二十三条市直单位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回原籍或其他地点居住(一次),在途中发生的差旅费,由原所在单位比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办理。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四条市直单位工作人员出差等期间,经单位批准绕道办理非公务事务的,其交通费,扣除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不予发放公杂费。第二十五条市直单位工作人员出差等期间,因游览或其他非公务需要产生的费用,由个人自理;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礼品、游览等。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虚报冒领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或公杂费的,相关部门应按照规定予以处理。第二十七条市直单位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备案。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1年月日起施行。市财政局制定的关于市直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