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创作的并且已经发表的作品以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并在我国境内公开出版发行的情形认定为是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其促进国内少数民族教育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的立法本意并不存在问题但是,此项规定是让著作权人承担了国家应承担的义务,国家不应以立法的形式直接剥夺著作权人的获得报酬的权利同时,根据著作权法,译者对其翻译的作品享有新的完全独立的著作权,由此,我们不难发现,翻译者翻译别人的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完整保护,而仅仅给予原作品的原作者一个著作权合理使用的限制的名分,这样反差很大的待遇显而易见缺乏公平性。第三,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如何应对网络环境的全新课题开放是网络世界的特点,对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会违背网络共享与自由的精神,不利于知识的借鉴与创新但是,网络也绝对不应成为剥夺著作权人权利的工具因此,确立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既要考虑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也要充分考虑网络环境的开放性,便利性和自由性,以利于思想的交流和文化的传播要解决这个矛盾,首先要理清涉及著作权各主体之间行为的关系首先,作品创作与作品传播是一种源和流的关系,如,出版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表演者计算机网络服务提供者广播电台作为作品的主要传播者,如果没有他们的传播,作者的作品将无法公布于众,但是,他们并不是简单地将作者的作品公之于众,而是加入了自己创造性的劳动,使作品以新的形式得以表现,他们在传播作品过程中的正当权益也应得到法律的保护,才能调动涉及著作权各主体的热情,才能最终实现促进文化和科学的交流的目的,使公众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了解和感知作者的作品。所以,对传播者正当权益的保障也至关重要这样,既能起到鼓励作品传播的目的,同时也是平衡作品作者和作品传播者的利益关系所必需的。其次,被社会吸收和利用是作品创作和传播的必然结果。而协调创作和使用的关系,是促进文化,科学繁荣的关键,协调作品创作者和作品使用者的利益也是促进文化繁荣的又一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