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关于防范和惩治粮食流通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试行)》国粮发〔2018〕263号

上传者:科技星球 |  格式:doc  |  页数:3 |  大小:17KB

文档介绍
计任务布置和统计数据采集、处理、存储、报送和发布等环节的数据质量控制制度;组织分管专业对数据质量进行核查,及时将统计调查和质量核查中发现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线索移交执法机构,支持配合执法机构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执法检查和责任追究,始终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贯穿于统计调查全过程。第六条统计牵头单位负责人和统计人员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直接责任。其责任是: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质量核查中发现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线索,配合执法机构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执法检查和责任追究。第七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任何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第八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执法机构依法对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数据真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统计牵头单位和有关统计人员要积极配合。第九条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建立粮食流通统计数据监督检查机制,对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计数据真实准确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实际,建立相应的监督检查机制。第十条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及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要求,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追究责任。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