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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粮食流通统计工作管理制度

上传者:火锅鸡 |  格式:doc  |  页数:13 |  大小:48KB

文档介绍
统计调查对象的业务指导,组织开展对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切实提高统计人员的法制意识、统计业务水平和职业素养。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统计培训。第二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每年有针对性地对辖区内粮食企业的统计负责人、统计人员开展不少于1次的统计学习培训,并建立完整的学习培训记录,内容包括: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参加培训人员名单。第三条统计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统计法、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统计业务知识、粮油统计信息系统软件操作和职业道德教育等。第四条新任统计人员必须经过严格培训,具备从事统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七、粮食统计资料管理和发布工作制度第一条统计资料是统计活动的历史记录和综合反映,是统计工作的成果。统计资料包括统计数据库、统计台账、统计图表、统计报告、统计出版物及其电子文档等。第二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统计资料的积累和整理上报工作,建立粮食统计数据库,提高信息化水平。第三条统计资料必须妥善保存,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企业留存的各项统计报表,必须由统计人员签名、统计负责人审核并签字、单位负责人同意并加盖填报单位公章。统计资料由本单位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统一管理。第四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类粮食企业要建立统计资料档案,并及时更新,按年度分类,定期整理。第五条统计调查中取得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原始资料、统计台账等统计资料,应当至少保存3年;汇总性统计资料应当至少保存10年;重要性的汇总统计资料应当永久保存。第六条统计机构调整或统计负责人调动,必须办理统计资料的交接手续,保证统计资料连续、完整。第七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粮食统计资料的发布实行集中管理,执行《统计法》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第八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公开发布的统计资料,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提供的统计资料,应由统计负责人或统计机构核定,报分管领导批准,重要统计资料,应报主要领导批准。本制度由省粮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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