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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职改字[2005]3号文件(政工)

上传者:梦&殇 |  格式:doc  |  页数:16 |  大小:4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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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团结人、教育人的实践中取得突出成绩,总结出新经验,在本省或全行业以至全国产生了较大影响。   2、在所在单位连续三年以上获得全国思想政治工作优秀单位称号中起了主要作用。   3、获得“全国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全国优秀党务工作者”、“全国优秀工会工作者”等称号。     第二十二条 破格申报教授级高级政工师,除了要符合《实施细则》第十八条有关规定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在运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团结人、教育人的实践中取得突出成绩,总结出新经验,在全省或全行业以至全国产生了较大影响。    2、在所在单位获得全国思想政治工作优秀单位,全国双文明建设优秀单位、全国红旗党组织等国家级综合性政工荣誉中起了主要作用。   3、获得“全国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全国思想政治工作创新奖”、“全国优秀党务工作者”、“全国优秀工会工作者”、“全国先进工作者”、“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等国家级综合性政工荣誉。第六章   初评与晋升条件   第二十三条 因从机关流动和从部队转业到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政工人员,可参照机关机构改革中分流人员的有关规定,在开始三年内不作专业职务起点和任职要求,直接申报相应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定。除了符合初评条件人员外,其他人员评定政工专业职务都要实行逐级晋升的办法,需有相应的专业职务起点和任职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初评人员政工专业年限按如下要求掌握:政工专业年限计算到申报当年年底止,时间为满年。   企事业单位中原从事行政、经济、技术以及演员、运动员、教学工作的一般干部的工作年限,折半计算为政工年限,但直接从事政工的年限不能少于申报档次规定年限的二分之一。   对于企事业单位内部交流调整到政工岗位的副科级以上干部,原岗位的履职年限充分考虑,但直接从事政工的年限不能少于申报档次规定年限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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