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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房改办字第078号文件

上传者:业精于勤 |  格式:doc  |  页数:12 |  大小: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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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上级单位核发。六、住房补贴发放过程中的有关纪律规定(二十五)单位应到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为职工办理住房补贴个人帐户, 发给职工的住房补贴划入个人帐户, 按规定支取。(二十六)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开展北京市城镇职工住房普查建立职工住房档案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1]18 号) 的要求做好职工住房普查和本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核发工作。( 二十七) 各单位要公开住房补贴发放办法, 对享受住房补贴职工家庭的住房状况、补贴数额要张榜公示, 接受群众监督。对不如实申报住房状况, 弄虚作假领取住房补贴的个人,一经发现,取消本人及配偶的住房补贴资格,已发放的住房补贴要全额收回,情节严重的要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和纪律处分。(二十八)各单位要如实上报职工住房状况、计算补贴额度,不得瞒报售房收入、虚报无房和未达标老职工以及新职工人数等取得住房补贴资金。住房补贴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对单位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和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十九)市、区(县) 房改( 房管)、财政、监察部门要分别对同级单位的住房补贴发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群众举报和检查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应及时严肃认真查处。七、其他事项( 三十)对 1999 年9月1日《方案》印发前去世的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不再发放住房补贴; 1999 年9月1 日及以后去世的,其去世前的住房补贴由原工资关系所在单位根据其住房实际情况及相关规定核发,并由其继承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支取手续。(三十一)职工离退休后异地安置(含回原籍安置)的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且当时未作其他安置的,由原工资关系所在单位按照安置地住房补贴的有关规定办理。(三十二)本通知的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机关、与财政有经费缴拨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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