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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政办发[2011]12号(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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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4号文件规定,以全省2008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或60%)为基数(补缴2010年度养老保险费以2009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或60%为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补缴养老保险费至2010年12月31日,补缴养老保险费后按实际缴费基数和同期个人账户规模补记个人账户。2011年1月1日后按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Р基本养老金为缴费年限养老金与集体企业工作年限养老金之和。Р六、2010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规定退休年龄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后,自2011年1月1日起发放基本养老金。2011年1月1日后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自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次月起发放基本养老金。Р七、原已按照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湘劳社政字[2006]5号文件规定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仍按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湘劳社政字[2006]5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核发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为缴费年限养老金与集体企业工作年限养老金之和。缴费年限养老金按统一计发办法执行,集体企业工作年限养老金按本意见规定核定。Р本意见执行前已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按本意见规定重新核发基本养老金,重新核发的基本养老金自2011年1月起发放。Р八、原已按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发[2007]66号文件发放生活费的集体企业职工,民政部门将所有人员相关资料自2011年1月起移交同级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于按本意见规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发放基本养老金的,同时停发生活费;对于仍未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企业养老保险机构按月代发生活费,所需资金从各级财政对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中列支。Р九、本意见所称集体企业工作年限,指当地实行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前,原在集体企业实际工作并符合国家工龄政策规定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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