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技术职务评审组织及评审工作的若干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专业技术人员拟取得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应在个人申报的基础上,由单位进行考评,择优推荐。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一级职务,其现任职务的任职资历可计算到申报之月止。凡非特别优秀可破格(超前)晋升的人员,都需达到相应职务所规定的最低任职年限。第二十四条下列人员暂不列入评审范围:1、受刑事惩处及开除留用处分正在执行中和正在被立案审查的人员;2、受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未满一年及首次评聘以来发生过重大技术责任事故,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影响很坏,群众意见很大者;3、刑满释放、劳动教养期满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未满一年的专业技术人员;4、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或窃取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的人员;5、连续病休一年以上或擅离岗位,不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第二十五条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要严格掌握思想政治标准,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实行择优聘任和竞争聘任,不搞论资排辈,努力为优秀中青年人才脱颖而出创造条件,引导专业技术人员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聘任,有条件的单位也可实行分级聘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聘任。第二十六条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应按一定的程序和要求履行聘任手续,颁发《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书》。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应与受聘人签订聘约。聘期一般为1-3年,未经批准不应超过国家规定的离、退休时间。需要更改或解除聘约的,应按有关程序办理程序。专业技术人员受聘专业技术职务后,有增资的,从聘任之下月起按工资的有关规定计发执行。第二十七条各地、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按照闽职改办字[1989]15号和[1991]24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以考核为中心的专业技术人员聘后管理工作。经考核不能履行岗位职责、不能完成任期目标任务的人员,应解除原聘约,按本人条件和工作需要另行聘任适当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