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4号)、《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鲁民〔2010〕62号)、《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东民〔2011〕5号)要求,自2010年1月起为全县孤儿发放基本生活费。48、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对象包括什么范围?答: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的对象,是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未满18周岁的公民。孤儿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49、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标准是什么?答:自2010年1月1日起,我县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发放标准为: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600元、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每人每月1000元。50、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程序是什么?答: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履行以下程序:(1)申请。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以下材料: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同时提供孤儿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各2份、孤儿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由村(居)委会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的,须提供2-3名邻里知情人的证明材料。(2)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和社会散居孤儿情况进行初步核实。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填写《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县级民政部门。(3)审批。县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查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发给社会散居孤儿《儿童福利证》。监护人凭《儿童福利证》领取孤儿基本生活费。乡镇(街道)应与村(居)、孤儿监护人三方共同签定孤儿养育协议,对领取、使用孤儿基本生活费以及孤儿养育状况提出相应要求,明确监护人应依法履行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签订孤儿养育协议应征求和尊重孤儿本人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