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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行政执法基本知识

上传者:非学无以广才 |  格式:doc  |  页数:27 |  大小:81KB

文档介绍
误”字样,并签字或加盖单位印章确认。(1) 书证。指能够证明某一行政事务真相的文件、信函、标语、帐册、票据、收条、房产证、结婚证等材料。书证是以其中的文字、内容、信息、图案等来证明案件或行政事务事实真相的。书证的收集,主要是通过检查、当事人提供、受害人提供、向有关单位或个人索取等方法取得。收集书证的原件有困难的, 可收集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由提供者盖章或签字证明出处。(2) 物证。指能够证明行政事务真相的物品、痕迹等。物证的收集, 一是通过检查、勘验取得。二是由有关群众或者受害人提供,三是依法向有关单位或者人员索取。四是有权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扣押方式取得。《行政处罚法》规定,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 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对收集的物证,要保管好原物,不能保管原物的要采取照片、录像等方式保存证据。(3 )视听资料。指能够证明行政事务事实真相的录音资料、录像资料、电影胶片、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等。视听资料的收集, 主要由民政行政执法人员在检查、勘验时, 通过摄像、录音等方式获得,有时也可由相关群众提供。(4) 证人证言。指了解有关案件和行政事务真实情况且符合法定条件的人, 应行政机关的要求,就所了解的有关情况向民政部门所作的陈述。证人证言的收集,可以通过询问证人并制作询问笔录来收集,有时也可由证人书写证言。制作证人证言,要注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要有证人的签名或者盖章,要附有身份证复印件等能够证实证人身份的文件,还要注明出证日期。(5) 当事人陈述。包括当事人对违法行为的承认, 对争议事项的陈述, 对违法过程的陈述,不承认违法或者认为违法行为轻微的陈述,行政许可申请、离婚申请等也是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的收集, 可由当事人书面提供, 也可由其口头提供; 口头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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