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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质押的法律风险及防范建议

上传者:业精于勤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27KB

文档介绍
产的总体价值,同时及时更新《质押财产清单》,做到单实相符。换货后的清单应由保证人进一步确认,防止后续争议的发生。保证人提供的保函可进一步明确物保与人保不区分先后顺序清偿。 2.对于监管人监管行为,应当与监管人签订监管责任,明确监管人监管不力的具体违约责任,加大其监管责任心。案例中,A银行委托E为存货仓库监管人,对其质押物品的余额及置入、置出实施监管,但其监管能力是否能符合实际需求却值得商榷。在有必要的情形下,可委托专业的第三方对质押财产情况进行质押监管,在第三方进行质押监管的同时,亦需指定两名以上的专人进行主动检查,可进行定期及不定期的盘库。同时应与第三方资产监管公司建立信息沟通机制,要求资产监管公司定期通报监管信息,并及时发送预警信息。(二)关于质物所有权的风险动产质押中无论是静态质押还是动态质押,最重要的就是质押物权属的确认。要确认出质人是否拥有所有权,即出质人是否完全占有该质物并享有处分权。传统的动产质押物权属易于确认,但动态质押的质物数量多、种类多,且对于这一类质物仅凭商品采购单等收据就确认其所有权的归属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建议在操作实务中要严审出质物权属,出质人提供购货合同后,还应当收集其完税证明。银行不但要审查购销合同、发票、入库单据,还应审查货款是否已结清,是否存在所有权保留等影响权属的情形,确保质物所有权不存在争议。(三)关于质物实际未交付的风险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是质权设立的标志。交付即转移占有,但在实际操作中,借贷双方或出于方便或考虑到成本甚至监管方违约等原因,致使出质物仍实际掌握在出质人手中,质权人并未实际占有质押物。面对此种情形,一旦法院认定质物并未转移占有,可能会以欠缺质权设立要件而否定动态质押的效力。建议在操作过程中要避免只在形式上与监管方签署监管合同,要及时将质押物转移占有,并设立独立的仓库进行保存,确保质押权人及其委托的监管方对质物的完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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