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使集团公司利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六章外派人员的薪酬、考核外派人员的人事行政关系、党群关系和档案等隶属于集团公司或受托单位。原则上,外派人员的劳动合同与集团公司签订,并在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存档。外派董事、监事原则上不在派驻单位领取报酬或津贴,其薪酬方案由集团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并实施。外派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派驻单位制定并实施。集团公司对外派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予以适当奖惩。外派人员的考核方案由集团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并实施,由受托单位管理的外派人员的考核方案由受托单位制定并实施。第七章外派人员轮岗与培训外派人员轮岗集团公司在保持下属企业稳定的基础上,视工作需要和绩效考核结果可通过下属企业股东会或者董事会批准,迁调和任免外派人员。外派人员培训集团公司对外派人员进行相应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职业道德、岗位职责、业务规范和流程、被委派公司的业务特点等,使其转变观念、明确责任、熟悉被委派单位的经营特点。集团公司对外派人员组织岗位业务、经营管理等知识的学习,讨论工作中出现的共性问题和难题,进一步强化集团公司与委派人员的交流和联络,保证派出人员的业务技能、组织协调能力、管理能力等得到不断提高。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建立外派人员的培训档案,作为外派人员的考核管理的依据之一。第八章外派人员监督与奖惩集团公司可通过经济责任审计、专项审计、尽职调查等多种方式,对外派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外派人员有存在本办法第十条第四、五款情形的,或因违反本办法其他条款规定而对集团公司利益造成损失的,集团公司可酌情按以下规定执行:(一)通告批评、给予纪律处分并记入其档案。(二)撤销职务并追偿经济损失。(三)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附则集团公司所属各法人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订相关实施细则,并报集团公司备案。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