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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鉴定协会章程

上传者:苏堤漫步 |  格式:doc  |  页数:13 |  大小:55KB

文档介绍
可延期任职。第二十六条会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行使下例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二)负责落实、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的决定;(三)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第二十七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受会长的委托,负责分管工作。第二十八条秘书长由会长提名、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二十九条秘书长在会长、副会长领导下行使下例职权:(一)主持协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落实会长办公会、会长、副会长交办的工作;(三)办理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的有关材料;(四)决定协会各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三十条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受秘书长委托,负责分管工作。第三十一条理事会设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专门工作委员会是理事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对理事会负责。理事会设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负责处理行业发展中的专业技术问题,组织开展理论研究和业务交流活动,起草司法鉴定有关业务规范,为解决鉴定争议提供专家咨询意见,对理事会负责。第三十二条各专门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具体职责和运作规则,以及委员的聘用和解聘,由秘书长提出方案,理事会批准。第五章地市司法鉴定协会第三十三条各地级以上市司法鉴定协会是司法鉴定行业的地方组织,其章程由当地会员代表大会依法制定,并报省司法鉴定协会和当地政府主管行政机关备案。省司法鉴定协会对各地级以上市司法鉴定协会进行业务指导。第三十四条各地级市成立司法鉴定协会,须经当地行政机关批准,报本会备案,其组织运行、职责权限,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所在地有关规定办理。第六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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