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Р第三十六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Р第三十四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挂靠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Р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Р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其他行业协会的有关标准和规定执行。Р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及其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发放办法和标准,由秘书处提出,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Р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Р Р第三十七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Р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业务指导单位Р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15日内生效。Р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Р Р第三十九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Р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Р第四十一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Р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经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Р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协会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Р Р第八章附则Р Р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经XXXX年X月X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Р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Р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自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