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考试。实施实操考试时,确保考试全过程安全;Р(五)认真负责地完成考评任务,严格按照评分标准和要求客观公正地实施考评;Р(六)对考生的违纪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对违纪情节严重或扰乱考场秩序等现象,应及时向考场负责人汇报,并作出相应处理;Р(七)考评员应与考试机构签订《考评员诚信承诺书》,并认真落实承诺内容;Р(八)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考试工作会议和业务交流。Р第十一条考评员在考试工作中享有以下权利:Р(一)向协会考评员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Р(二)享有对选派工作相关情况的知情权,可要求查阅与选派工作有关的材料;Р(三)在执行选派考试工作过程中,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坚持原则,有权拒绝违法违规的工作任务;Р(四)按有关规定获得相应劳务报酬;Р(五)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会议、培训和专业研讨、考察交流活动;Р(六)可自愿以书面方式退出考评员队伍;Р(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Р第十二条考评员在考试工作中承担以下义务:Р(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Р(二)积极参加委派的考评活动,对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完成任务时,应及时告知考试中心,妥善安排后续工作;Р(三)应坚持科学严谨、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Р(四)不得谋求非法利益,不得私自收取工作对象的财物;Р(五)对委派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工作时应主动提出回避;Р(六)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Р(七)未经选派不得以本协会考评员身份从事有损协会声誉的活动。Р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考评员资格,收回所发的证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Р(一)因个人情况变化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Р(二)被选定并且已接受邀请的考评员,无故缺席的;Р(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Р(四)经本人书面申请退出的。Р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Р第十五条本办法于2011年5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