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宿迁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协会章程

上传者:随心@流浪 |  格式:doc  |  页数:8 |  大小:50KB

文档介绍
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一条:社团组织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二条:社团组织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三条:社团组织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财务审计。第三十网条:社团组织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五条:社团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六条:对社团组织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三十七条:社团组织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八条:社团组织完成宗旨或白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需要注销的,同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三十九条:社团组织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条:社团组织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一条:社团组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笫四十二条:社团组织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社团组织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经2012年4月18FI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社团组织的理事会。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白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