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生。合作联社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合作联社理事会制定。合作联社代表大会每一年举行一次,由合作联社理事会召集。农民专业合作联社理事会的职责:(一)组织召开合作联社代表大会或临时代表会议,执行其决议;(二)组织实施本章程规定的各项职能和任务;(三)研究部署合作联社重要工作,总结和交流成员社改革发展的成功经验,促进成员社之间的经济联合与合作;(四)选举理事会副理事长、常务理事; (五)办理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合作联社理事会由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理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兼职的理事原身份和隶属关系不变。合作联社副理事、常务理事实行单位替补制。在全合作联社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常务理事、有变动的,由理事会履行相关手续,理事长签办。合作联社实行理事会理事长负责制,理事会理事长为合作联社的法定代表人。农民专业合作联社理事会的职责:(一)负责召集合作联社理事会全体会议或临时会议,并向其报告工作;(二)执行合作联社理事会的决议;(三)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监事会由监事长一人,监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兼职的监事由有关部门推荐,原身份和隶属关系不变。合作联社监事实行单位替补制。合作联社理事会理事不得兼任监事。农民专业合作联社监事会的职责:(一)监督理事会对本章程和全合作联社代表大会、临时代表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二)监督理事会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三)监督理事会对政府委托的各项经济、社会任务的完成情况;(四)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五)指导成员社监事会开展工作;(六)提议召开临时全合作联社代表会议和理事会临时会议;(七)选举监事会监事长、副监理事长;(八)列席理事会;(九)监事会监事长、副监事长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合作联社理事会正、副理事长、监事会监事长任免由成员社法人代表提名,经民主选举通过,报中共中卫市委、市农牧局,市工商局留档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