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的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协议书》中应标明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的位置、楼层(限一楼或二楼)、面积等具体内容。(四)建设部门1、要及时为社区组织办理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的有关手续;要加强对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积极参与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的详规及项目选址、定点和方案设计审查等工作。2、在新建或改建住宅小区项目初步设计审批中,要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条文规定审查,对不按初步设计面积建设或提供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开发建设单位,要责令限期整改,并将其不良行为纳入房地产开发单位信用档案;对开发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要查验相关《协议书》等材料是否具备。3、对开发区域或人数不足建一个社区居委会而财政投入社区建设有困难的,要及时向开发建设单位收取应缴纳所提供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建设资金上交财政。4、对不按规定配置、提供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或不按规定缴纳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经费的开发建设单位,不予办理相关手续。5、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竣工后,会同民政部门和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督促做好验收工作,对不按规划进行建设的,可视为公共设施配套不达标,不予做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对验收合格的,经核定成本价格后,将产权移交给当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供社区居委会永久使用。(五)国土资源部门在提供城市建设用地时,优先保障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用地,对不按规定配置或未提供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开发小区,不予办理相关土地使用手续。(六)房管部门1、在办理开发建设单位的房屋预售手续时,开发建设单位应提供《协议书》,否则不予办理房屋预售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