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向校长负责,协助校长依法管理学校财经工作。第十条高等学校总会计师负责保证学校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维护国家财经纪律;提出加强和完善学校财经工作的意见及建议。第十一条高等学校总会计师参与学校规划建设、事业发展和重要经济活动的决策;依法组织领导学校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收费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建立健全学校内控制度和经济责任制,维护财经秩序;对学校财务会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主管责任。第十二条高等学校总会计师对学校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以及有可能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决策行为,应当向校长提出异议和纠正意见,必要时有权直接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三条高等学校总会计师的职权受国家法律保护。高等学校校长应当支持并保障总会计师依法行使职权。第五章日常管理第十四条高等学校总会计师纳入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整体管理。第十五条设置总会计师的高等学校,在学校领导成员分工中,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交叉的副职。第十六条高等学校总会计师的组织(人事)关系转入任职学校。其工资、津补贴等福利待遇按照任职学校副校级领导成员标准执行。第十七条高等学校总会计师每年和每届任职期满时,应当向委派机关和学校教职工述职,接受监督。第十八条高等学校总会计师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对学校出现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行为,不及时报告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第十九条高等学校总会计师的年度工作考核与奖惩,按照学校党政领导干部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高等学校总会计师任职期满或工作变动时,应当接受委派机关的综合考核。第二十一条加强对高等学校总会计师的继续教育和培训。第二十二条加强高等学校会计等相关专业队伍建设,储备总会计师后备人才。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