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机构和人员要求5.1.1服务机构5.1.1.1具有与服务项目相符合的服务人员和管理人员。5.1.1.2配备与服务项目相符合的相关设备设施和场所。5.1.1.3应制定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5.1.1.4应使用统一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标识(见附录)。5.1.2服务人员5.1.2.1应遵守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规章制度。5.1.2.2持有效健康证明。5.1.2.3应接受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持有行业认定的证书上岗。5.1.2.4应遵守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职业道德,保护老年人隐私。5.1.2.5提供服务时应注意个人卫生、服饰整洁。5.1.2.6提供服务时应语言文明、态度热情,细致周到、操作规范。5.2服务过程控制null1级栏目分组5.2.1信息公示5.2.1.1服务机构应公示以下信息:——执业证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规章制度;——工作流程;——服务承诺;——投诉方式。5.2.1.2信息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5.2.1.3信息应便于老年人了解、获取。5.2.1.4公示信息应及时更新。5.2.2服务对象5.2.2.1服务对象为本市60周岁及以上有照料需求且提出服务申请的老年人。5.2.2.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老年人不在服务范围:——患有传染性疾病的;——患有精神病且病情不稳定的。5.2.3内容核定5.2.3.1应主动、详实地向老年人介绍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及收费价格等。5.2.3.2根据老年人的身体状况、服务需求、支付能力及服务机构的服务提供能力,核定服务内容。5.2.4协议签订与终止5.2.4.1应根据核定的服务内容,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其家属(其他监护人)签订服务协议。5.2.4.2服务提供过程中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终止服务协议:——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患有传染性疾病的;——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患有精神病且病情不稳定的;——违反服务约定的。5.2.5服务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