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Р (二) 财务支出原则及程序:Р 1、严格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按照预算和经费开支范围办理各项支出;Р 2、经费收入只能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的活动,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截留、侵占或挪作它用;Р 3、各项支出要有合法凭证,并按规定批准后,才能报销。Р 4、协会必须按国家规定为专职工作人员购买社会保险。Р 第九条货币资金、财产物资管理Р (一)协会的货币资金往来,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现金管理办法在银行开立帐号,办理财务收支的结算业务。不属于社会团体的经济往来,不得在社会团体的银行帐户中办理结算。Р (二)协会的现金收付应当严格手续,加强管理,执行钱帐分管的原则,指定专职或兼职出纳员办理,并实行会计、出纳岗位分设。建立现金日记帐,逐日登记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帐帐相符,帐实相符。Р (三)协会的现金,除按银行规定库存少量现金备用外,都必须存入银行帐户。现金的收付,除发给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劳酬费、差旅费以及支票起点以下的零星现金支付外,其他一切经济往来,尽量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不得直接以现金收付。Р (四)协会的财产物资是协会开展各项活动所必需的物质条件,财务账务中必须按规定建立固定资产等专门账户。Р 第十条监督管理:Р (一)协会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本制度,自觉接受协会财务监督专门委员会、会员代表大会和社会监督机关的监督检查;Р (二) 根据工作需要和社团管理工作的要求,协会的财务状况应由审计(会计)事务所进行审计;Р (三)根据需要,协会应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报告财务工作。协会的年度预算须经理事会审定;Р (四)协会的银行帐号不得出租、外借和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Р (五)协会财务人员调动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Р 第十一条本规定市律协理事会负责解释,自通过之日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