队伍相对于其他庭室而言不是很稳定,或是审判人员兼任其他工作,或是人员调整;书记员的配备一直是未能得到很好解决的问题,宥于编制、经费等方面的问题,聘任的书记员人员的不稳定,也造成其业务的不稳定。队伍的不稳定,影响了速裁工作在质量和效率上的进一步提高。Р第十一、关于速裁的意见、建议Р速裁是民商事纠纷审判工作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作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民事审判实践中的贯彻执行,是对两便原则这一基本民事诉讼政策的贯彻执行,也是当事人处分原则的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在实践中应运而生的一个新生事物,由于其简易、快捷、便民性,在审判实践中已被很多基层法院所采用。Р民商事纠纷速裁与理论界探讨的小额诉讼,不属于同一问题,应加强民商事纠纷速裁的调查研究。应明确速裁程序与简易程序之间是否存在不同,或本属同一事物的不同表述,如果这样的话,建议在民事诉讼法修订时,废止简易程序的称谓,而代之以速审程序的称谓;经过实践和研究,如果认为不属于同一程序,那么也应当通过立法予以明确,建议在将来修订民事诉讼法时,专门设置一章有关民商事纠纷速裁的规定,而且要细化,其应当包括速裁的定义、速裁组织是由独任审判员组成还是也可以组成合议庭审理、适用速裁的条件是当事人主义还是职权主义或是二者的结合、速裁的纠纷范围(包括允许和禁止的条件、范围)、与普通程序之间的关系、速裁的程序性规定、举证责任问题(举证期限、证据交换、次数等规定)、反诉的例外规定(当事人对适用速裁程序没有异议时不得提出反诉)、诉讼请求的限定或固定、速裁的期限及与期限相关而对当事人部分权利的限制、调解的强制性规定、是否赋予上诉权等。Р在对速裁问题进行专门规定的同时,也应当对现有民事诉讼的共同性规定予以完善,应当确立效率优先的诉讼原则,使民事诉讼更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对效率的要求,如关于程序选择的规定,诉讼契约的规定,关于送达的规定,关于禁止滥用诉讼权利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