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在实施内部审计活动外包时,本银行内部审计人员应参与并监督项目实施,并负责向总审计师报告外包活动的有关情况。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总审计师应建立相应的外包审计项目知识转移机制,确保内部审计人员能最大程度地获取专业技能,提升内部审计部门的专业能力。 第六章考核与问责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应针对内部审计部门建立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并对总审计师的履职尽责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内部审计部门定期对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进行评价。内部审计人员的薪酬水平应不低于本机构其他部门同职级人员平均水平。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内部审计责任制,明确规定内部审计人员履职尽责要求以及问责程序。经责任认定,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已勤勉尽职的,可减轻或免除其责任。第三十七条 内部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应作为审计对象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第三十八条 审计对象应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对于拒绝、妨碍内部审计工作及整改不力的行为,商业银行应及时制止,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监管评估 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应建立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正式沟通机制,定期讨论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已经采取的风险化解措施以及整改情况。双方沟通的频率应与银行的规模、风险偏好和业务复杂性相匹配。第四十条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应向监管部门提交以下报告:(一)内部审计计划;(二)重要审计发现及其整改情况;(三)向董事会提交的全面审计工作报告;(四)外部机构对银行的审计报告;(五)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报告;(六)内部审计质量自我评价报告;(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报告。第四十一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要求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完成指定项目的审计工作,并将审计结果报送监管部门。第四十二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通过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监管会谈等方式,对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的有效性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