洁费,不自觉缴纳的,向上级主管单位建议调整人员。3、与综合工作考评挂钩。对一年内有两次以上(含两次)检查不合格的单位,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此项工作的直接负责人及该单位,乡内的综合考评不得进入优秀等次;同时取消其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在乡内的评先资格,县市以上表彰,本级政府不予签报。(二)责任单位检查一次不合格或有下列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1、门前“三包”责任书未签订到位或签订责任书流入形式未组织检查及检查无记载的。2、未落实门前“三包”和庭院管理责任人的。3、应配置垃圾储存设备而未配置,致使垃圾随意堆放的。4、车辆停放无序,乱停乱靠,不服从管理的。5、门前树木花草被随意砍伐修剪损坏的。6、责任区内私搭乱建遮阳棚、雨棚等建(构)筑物的。7、责任区内出店占道经营,摆摊设点情形严重的。8、责任区内清扫保洁不及时,乱堆乱放杂物,严重影响市容环境的。(三)管理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1、对所辖责任单位门前“三包”和庭院管理责任书未签订到位的。2、未按本细则要求对所辖责任单位门前“三包”和庭院管理责任落实情况开展督办检查,并落实奖惩措施的。3、两次以上(含两次)检查及半年或年度考评得分排名倒数前三位的。4、对检查督办单位组织的督办检查不配合、不支持的。5、不主动、积极缴纳环卫费,被收费人员督促两次以上仍未缴款的第十五条不服从门前三包和庭院管理,无理取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查处。第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七条本细则由集镇办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细则自2016年11月28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