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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门县小型水库管理实施细则

上传者:梦&殇 |  格式:doc  |  页数:8 |  大小:50KB

文档介绍
供水经营性收入的小型水库除外。县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水务局制定。乡镇级财政补助资金不落实的,县级财政视情况可停止相应补助。第二十二条小型水库管理经费标准:每宗小( Ⅰ) 型水库管理经费按每年不低于 2 万元的标准,每宗小( Ⅱ)型水库管理经费按每年不低于 1.5 万元的标准,实行定额补贴。除市财政每年安排的定额补贴 43.8 万元外, 县财政按规定制定相应的经费补助配套标准, 其余的由乡镇自筹解决。第二十三条市、县级补助资金应专款专用, 用于小型水库工程管理人员工资补贴和水库日常维修养护费补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截留或挪用。第二十四条各地应理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落实收费办法, 加大水费收取力度,保障水库管理经费。第二十五条对于未能按要求落实管护人员及管理经费的小型水库,由水库所在地乡镇政府对水库依法提出安全管理整改计划或强制措施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实施,必要时依法采取 8 强制放空库容、降等、报废等措施,确保水库运行安全。第四章罚则第二十六条小型水库管理单位、水库管理人员要切实履行职责,规范管理,严格纪律,凡玩忽职守、渎职、造假舞弊或不作为、乱作为的, 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凡损坏水利工程设施,违规运行或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均应根据事故性质、情节轻重、损失大小,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和《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相关规定的,由县水利、环保、林业、农业等部门按各自职责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总库容10 万立方米以下的山塘管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有效期 5年。《龙门县小型水库管理实施细则》(龙府[2009]84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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